建昌所海事律师代理货主华顶山轮系列案终审判决获胜
——成为国内司法史上首批经确权之诉转为普通程序后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终审判决
2005年12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厦门海事法院关于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应全额赔偿货主损失的判决,众多货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该案成为国内司法史上首批经确权之诉转为普通程序后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终审判决。
厦门海事法院于2005年初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仍然是,海华公司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换句话说,承运人是否存在《海商法》规定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形?要知道,债权人所登记的债权总计约3000万元,如果享受责任限制,承运人只须赔偿其中的十分之一,约300万元;而如果责任限制被打破,就要全额赔偿。该判决对原、被告双方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审理有赖于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的审理。对于厦门海事局依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后作出的《调查报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没有异议,但却作出了不同的解读。上诉人强调,沉船是由保险粉自燃导致的火灾引起,而保险粉是由托运人瞒报为非危险品,承运人无从核实,因此不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建昌所陈川律师指出,沉船除了与火灾有关外,在明火被扑灭后又发生的过硫酸钠的爆炸才直接导致了船舶的沉没,对于过硫酸钠是危险品,海华公司是明知的,海华公司还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将危险品装在底舱,却为了经济利益冒险将该危险品违规配载于底舱,过硫酸钠的爆炸使不知底细的救援人员措手不及,也直接导致了救援失败和船舶沉没。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的不够完善的情况。对此,二级法院都没有知难而退。厦门海事法院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的方式,由最高院确立了在确权之诉中提起的责任限制异议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审理模式,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留下了可供参考的依据,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该案件的终审判决也是对怀着侥幸心理、冒险违规载运危险品的承运人敲醒了一记强有力的警钟。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法律制度设立本意是为了鼓励并保护风险较大的航海业,但凡事有个度,如果明知违规还冒险行事,司法将根据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判令责任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背景:
2003年5月25日发生厦门港的“华顶山”轮火灾沉没案件,因属近年来发生在厦门港的重大事故,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事故发生后,船方主动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希望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享受责任限制,要求众多债权人只能在责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分配。
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后准予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经债权登记后,案件审理进入确权之诉。在确权之诉中,建昌所律师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代表众多货主提出,承运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自此,案件审理突起波澜。
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确权之诉中债权人提起责任限制异议后的审理规定语焉不详,厦门海事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最高院明确答复,该案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