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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船舶装载符合公约方可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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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2003年第10号部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经正式发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的核心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原《规则》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船舶专业化、大型化的特点。为加强对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交通部于1981年颁布实施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量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已达到货物吞吐量的1/10以上。同时,危险货物运输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规则》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据交通部海事局有关人士介绍,国际社会对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日益关注,特别是西班牙“威望”号事故,促使国际海事组织加快了国际公约的修正工作。《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成为全球强制性规则,国际标准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对原《规则》进行修改,确保我国的履约工作顺利进行。

  从国内来说,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已逐步形成一整套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相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都对危险货物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必须尽快按照这些法律对原《规则》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另外,随着水监体制的改革,海事管理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原《规则》中对船舶实施监装监卸的做法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今后海事管理重点将转移到对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上,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将是船舶和船公司的主要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主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核心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据介绍,新《规定》的核心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危险货物船舶的通航管理制度。新《规定》详细规定了危险货物航行、停泊必须具备的通航环境条件和应遵守的通航管理规定,明确水上过驳的通航环境审核制度。  

  ——危险货物船舶的申报管理制度。船舶申报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做法,也是现行《海安法》的要求,本次修改将我国的申报管理制度力争与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完全接轨。

  ——危险货物船舶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链的重要一环,也是海事管理机构减少事前审批事项,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重大转变。

  ——危险货物船舶的应急预案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危险货物事故救援和应急反应,确保船舶和港口安全。

 港口和海事管理机构需通力合作

  参与新《规定》修改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新《规定》的起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了在《港口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框架内,力求做好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衔接工作,侧重点是按照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与国际接轨。他还强调,危险货物运输的整个物流链很复杂,有些管理内容不能人为地分割和划分。在具体的条款上,可能会有管理内容的重叠,但各自管理的侧重点不同。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必须依靠港口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据介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强制生效后,如果出口的危险货物不符合该规则的要求,将导致船舶在国外被滞留,货物无法按期交付或面临高额罚款。因此,新《规定》在船舶申报及相关单证申报上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对申报有关资料内容进行了统一,明确船舶只能装载符合公约要求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装在船上的危险货物的状况,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情况,船舶构造设备情况。另外,新《规定》以规范危险货物船舶申报、船上危险货物的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船舶的管理为主,保证了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不冲突、不重复。新《规定》还明确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海上运输期间一旦发生问题,将主要由托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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