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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海事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及海事司法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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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及海事司法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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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贤伟   
  前  言
  海事欺诈在当今世界愈演愈烈,近乎达到猖狂的地步。诚然,防范于未然是避免海事欺诈的最好方法,然则,对已遭受重大损失的受害人而言,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弥补经济损失仍是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对海事欺诈的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理议题的研究已被实践列入议事日程,应引起学者和相关人士的高度注意。本文作者通过对海事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属性、法律后果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的阐述,就有关当事人在救济海事欺诈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时可以运用的司法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海事欺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不同于“诈骗”,通常情况下,“欺诈”一词是民法上的概念,“诈骗”一词则是刑法上的概念。欺诈行为触犯刑法,其罪名往往被定性为诈骗罪。
  海运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和航运过程中,一方或几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从另一方当事人骗取资金、货物或船舶的行为 。这里的海运欺诈又称为海事欺诈 。
  由于海事欺诈的外延过于宽泛,不但包括涉嫌刑事犯罪的欺诈(如海盗、走私行为以及进口“洋垃圾”和放射性物品等),而且也包括不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其他民事欺诈(如与运输环节无关的信用证欺诈、预付货款欺诈等),因此,为便于受欺诈的当事人尽早行使海事司法救济权,也为了对海事欺诈的概念加以区分,本文中,作者讨论的海事欺诈被限定为属于海事法院享有专门海事管辖权的欺诈类行为。即本文中的海事欺诈是指海上运输或与海上运输相关的活动中,一方或几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海上运输活动中的欺诈包括运费欺诈、租金欺诈、沉船欺诈、鬼船(Phantomship)欺诈、应签发不清洁提单而不签发所引起的提单欺诈以及船员或船东监守自盗引起的盗卖货物欺诈等。与海上运输相关的活动中的欺诈包括海上保险欺诈、涉及到运输环节的贸易欺诈、代理费欺诈、燃油欺诈等。
  (二)海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根据海事欺诈的概念,海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
  1、欺诈人必须有实施欺诈的故意行为。
  欺诈人的故意行为是指欺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前者往往表现为虚构事实、制造假象,如制作假提单结汇等;后者则常常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如海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等。欺诈人的故意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
  2、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尽管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对方当事人并未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即使被欺诈人产生错误认识,但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是基于被欺诈人自身的原因或其它原因产生,也不构成欺诈。如果被欺诈人虽有错误认识,但并未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欺诈人与被欺诈人之间亦尚未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不构成欺诈。
  3、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及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一构成要件要求,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其错误意思表示之间也需存在因果关系。
  4、欺诈行为发生于海上运输或与海上运输相关的活动中。换言之,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由此可见,海事欺诈的成立并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只要满足海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则被欺诈人可不问是否发生实际损失,均可根据有关法律主张以欺诈行为为基础的合同无效或申请变更、撤销该合同以及采取其它法律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活动中产生的一般海事纠纷(如海上保险欺诈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租船欺诈与租船合同纠纷、运输欺诈与运输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不能轻易地认定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的成分。
  二、海事欺诈的法律性质
  尽管海事欺诈行为与其它民事活动的欺诈行为相比,具有涉外性、复杂多样性、组织性、跨行业性、高科技性和证据难以取得等特点,但在法律性质方面,海事欺诈与其他民事欺诈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海事欺诈究竟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抑或其他性质的行为?这一问题似乎容易被忽视或误解。笔者现将不同的观点概括如下:
  (一)海事欺诈是一种违约行为。理由是,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海事欺诈正是如此。实践中,海事欺诈行为均发生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且欺诈人为合同当事人,欺诈行为的实施也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因此,海事欺诈不是侵权行为,而是违约行为,欺诈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海事欺诈是一种侵权行为。理由是,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实践中,海事欺诈人的目的正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具有侵权行为最基本的特性。因此,海事欺诈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欺诈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海事欺诈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理由是,海事欺诈的欺诈人与被欺诈人之间不仅具有合同基础,而且欺诈人的行为往往会侵害被欺诈人的人身和/或财产权利,因此,海事欺诈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
  (四)海事欺诈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理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无论其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关于合同的无效及可撤销的规定,均是针对缔约过失责任所进行的较为详尽的规定 。由此可见,海事欺诈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不是违约行为。
  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海事欺诈是一种影响合同效力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海事欺诈往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变更,其对合同的法律效力通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海事欺诈是一种影响合同效力的行为;
  2、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欺诈人与被欺诈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基础,因此,海事欺诈不属于违约行为;
  3、在合同未经变更或撤销而继续有效、合同变更后仍然有效以及合同虽无效或被撤销但被欺诈人并未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海事欺诈不能被定性为侵权行为或缔约过失行为。然而,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被欺诈人遭受了损失,则海事欺诈便具有侵权行为和缔约过失行为的双重性。
  需要说明的是:被欺诈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其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相同,最后得出的诉讼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海事事故中,当事人不一定非以海事欺诈作为诉因提起侵权之诉或申请撤销合同后提起缔约过失之诉。事实上,当事人亦可视情形提起违约之诉,而且这样可能对其更为有利。实践中,一旦出现欺诈人违约或存有欺诈时,被欺诈人如选择以违约提起诉讼,其只需证明损失存在即可,至于损失发生的原因等举证责任则由欺诈人承担 。反之,被欺诈人如以海事欺诈为诉因提起诉讼,则举证责任在于被欺诈人。例如,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选择以被保险人违反无限告知义务、保证义务、保险利益、赔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失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等为由拒赔,其举证责任比证明被保险人存有海上保险欺诈容易得多。
  三、海事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
  就海事欺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而言,海事欺诈会使合同发生下列四种变化:
  (一)合同未经变更或撤销,合同继续有效。之所以会产生这一后果主要基于下述两种原因:1、被欺诈人知道海事欺诈后,为了以后的业务来往或与欺诈人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2、被欺诈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合同变更后仍然有效。被欺诈人知道海事欺诈后认为其遭受了损失而请求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变更(此时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裁定撤销合同);
  (三)合同被撤销而不存在。被欺诈人知道海事欺诈后,请求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四)海事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如果海事欺诈同时使被欺诈人遭受损失的,欺诈人还应向被欺诈人承担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此时的欺诈人也为侵权行为人。
  四、海事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
  基于被欺诈人是否遭受损失,海事欺诈可导致下述两种情形:欺诈人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欺诈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形下,由于遭受损失的被欺诈人选择了不同的诉因,欺诈人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又分为缔约过失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被欺诈人未遭受损失,欺诈人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在合同有效或变更后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继续有效或变更后仍然有效的合同得以由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被欺诈人未遭受损失,欺诈人无需承担海事欺诈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即便日后被欺诈人遭受损失,其也不能选择欺诈作为诉因,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违约或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2、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海事欺诈未引起被欺诈人的损失,则被欺诈人因为没有遭受损失而不享有诉权,其无权要求欺诈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被欺诈人遭受损失,欺诈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当海事欺诈同时具有缔约过失行为和侵权行为双重性时,法律上便会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由于合同法仅就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二者择其一提起诉讼作出规定,未对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情形进行规范,故而,被欺诈人可以同时向欺诈人提起侵权之债或缔约过失之债的损害赔偿之诉。
  1、合同因海事欺诈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导致被欺诈人遭受损失的情形下,被欺诈人可以请求欺诈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欺诈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返还财产
  海事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欺诈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船员因监守自盗或欺诈人利用鬼船欺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便应当依法返还被欺诈人;
  (2)折价补偿
  上述因欺诈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欺诈人应当承担海事欺诈所导致的被欺诈人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欺诈人应当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至被欺诈人订立合同前的良好状态。
  2、海事欺诈致使被欺诈人遭受损失的情形下,被欺诈人可以请求欺诈人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欺诈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
  如果欺诈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被欺诈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欺诈人停止侵害。例如,单证欺诈中,在欺诈人取得了被欺诈人的信任,使被欺诈人与其签订了贸易合同并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形下,如果信用证及提单等单据尚未被议付,则被欺诈人在掌握充分证据证明欺诈人存有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或未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时,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以停止欺诈人的侵害行为;
  (2)返还财产
  欺诈人非法占有被欺诈人财产的,其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赔偿损失
  欺诈人应当赔偿被欺诈人因其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即欺诈人应当赔偿被欺诈人的损失至其未被欺诈前的状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被欺诈人的实际损失,也包括某些情况下被欺诈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当然,对于后者精神损害的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取决于被欺诈人能否证明其精神损害与该海事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当事人针对海事欺诈可能采取的海事司法措施
  被欺诈人知道被欺诈后,除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与欺诈人达成和解协议外,还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海事司法救济。具体方式包括:
  (一)请求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即使被欺诈人知道欺诈人事实上存在欺诈行为,但如果被欺诈人认为合同目的尚存,且可通过继续履行合同得以实现,则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二)请求海事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被欺诈人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注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诈之日起计算。
  (三)主张合同无效
  当海事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被欺诈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例如,带有欺诈意图的国外出口商将不符合合同规格且含有放射性的物质卖给我国公司时,被欺诈的我国公司可以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四)申请海事法院责令银行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海事欺诈的不断发生,给不可动摇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导致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例外的出现。司法实践中,被欺诈人如果掌握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欺诈人存有欺诈行为且相关国内银行并未对外付款或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时,被欺诈人便可申请海事法院责令银行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这既是海事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后的一种救济措施,也是海事欺诈引起被欺诈人遭受损失后可采取的停止侵害的一种救济措施。这一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跟单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
  与海事强制令一样,跟单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也属于行为保全一类,但其与海事强制令又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海事强制令的被请求人(或被执行人、协助人)即是对方当事人或责任人,而跟单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的被请求人则为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等银行机构。目前,跟单信用证司法保全措施虽然已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得到承认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立法上得到肯定和确认。
  (五)申请海事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被欺诈人可以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海事法院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海事欺诈行为。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既有利于日后的谈判或诉讼,也有利于查清“鬼船”的底细。
  (六)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
  受害人还可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的规定,视实际情况,请求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限制欺诈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以避免海事欺诈事件的发生。
  (七)申请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弥补海事欺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被欺诈人不但可以请求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和货物,而且还可以申请海事法院查封欺诈人的房产、冻结欺诈人的银行存款和扣押欺诈人的汽车等。
  余论
  海事欺诈的出现既不利于航运业、保险业、银行业、贸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环境的稳定。有鉴于我国学术界迄今尚未对海事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笔者在此初做尝试,谈一己之浅见。唯愿此文可抛砖引玉,大家各抒己见,就我国海事欺诈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的立法进行深入探讨,使其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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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就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后往往就携款潜逃,财产也转移掉了。

引渡是个问题。很多国家之间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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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欺诈主要是利用伪造提单和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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