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我国取消了对设立货运代理企业的行政审批制度。但由于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并未适时修订,出现了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局面。
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决定修订与《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货运代理业的职责,并适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有关修订《管理规定》的申请,制定新的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
为此,本报将开设“中国货代修法”专栏,请商务部相关主管官员就修订中的若干新内容,比如完善备案制度、责任保险制度、提单备案制度、标准交易条件制定、业务管理有关问题、如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在本专栏刊登一系列文章,一方面介绍立法进展信息,一方面可借此听取各方意见,以更好的推动中国货代市场的成熟和发展。
2004年国务院第16号令在取消包括设立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等审批项目的同时强调,要切实加强所涉行业的后续监督和管理,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这是修订《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
同时,通过修订《实施细则》既要反应国际货运代理业最新发展的现状,又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行业发展的有效监管,在一定阶段内为国际货运代理业提供一个稳定发展的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政府对行业的有效监管
1、进一步明确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监管的职责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明确商务部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是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体现和法律化。商务部在进行行业监管中应负责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促进机制以鼓励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完善有关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管理的制度
在废除对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审批管理后,商务部制定了有关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建立备案制度与国际货运代理业本身的特点和行业监管的复杂性直接相关,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修订《实施细则》时,应将有关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管理的内容纳入其中,并具体分为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
中国境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业务备案登记。企业备案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准确统计全国范围内设立企业的数量,而业务备案登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准确掌握不同投资形式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状况。
3、强化政府监管职责,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针对目前货运代理业不断发展,部分企业存在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应加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特别是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备案登记义务、提单审核登记义务、投保责任保险义务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货运代理企业,特别是对将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的行为、与不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的行为、对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合同及其他的业务单证的行为等进行行政处罚。
商务部可以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处罚公告,并将有关处罚决定通知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工商、公安等机关,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等单位。
完善和建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制度
根据《管理规定》的原则规定,结合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制定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制度,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修订《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通过设立促进行业发展的若干制度,实现货运代理业提升自身经营水平的目标。
1、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弥补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到运输环节,再到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企业在从事上述行为中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将经营风险市场化,减少企业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和经营成本。
在具体实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时,应由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具备责任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操作,责任险的内容是对被保险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和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时,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责任限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中途解除保险合同。
2、建立提单的审核登记编号制度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物权凭证。目前,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签发各自的提单,情形较为混乱。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有关提单管理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提单的签发和防范提单风险成为此次修订立法的重要任务。
针对目前的具体情况,建议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审核登记编号制度。这也是《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加强管理的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签发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经审核登记并批准编号后方可正式使用。经审核登记的提单,正面应载明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批准编号。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提单审核登记编号工作。
3、完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根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政府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这是与国际货运代理业自身的特殊性直接相关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此次修改应进一步细化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若干条件之一就是业务人员中至少有3名须获得从业资格证书,以保证企业经营的基本资质。同时,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考试,证书颁发和公布获得《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这是进一步增强行业中介组织功能和职责的重要举措。
4、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在加强货运代理业后续监管中,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重大且大有可为。因此,修订《实施细则》后要进一步强化行业中介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要要求。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应明确规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中国境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目前地方成立行业中介组织的情况,确定依法成立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并接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业务指导。同时,《实施细则》要规定,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企)业必归(商、协)会”是今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
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就要进一步赋予其对会员企业的监管职责,因此,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应当赋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职责:(1)制定企业业务备案实施管理办法;(2)制订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供会员企业无偿使用;(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制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制等保险规范或标准文本,组织、协调、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保险事宜;(4)负责提单的审核登记和货运单、航空空运分运单及其他业务单证的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5)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考试,证书颁发;(6)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组织招投标活动,调解会员企业间之间的争议与纠纷,依照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处分,根据法律法规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7)可根据企业要求据实出具相应证明会员企业经营状况的文件。(荣民)
摘自厦门货代协会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