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记者从大连海事法院了解到,大连某谷物公司运送一船价值280万元的玉米到南方,为了保险起见,该公司先后到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结果出事后,这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对方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导致谷物公司的索赔陷入僵局。无奈之下,谷物公司只好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告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赔付原告损失。
反复投保 发生意外事故
去年7月,大连某谷物公司与大连某物流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以“银河山168轮”为谷物公司承运一批玉米到广西。谷物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分别找到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同年8月底,装载了2000多吨玉米的“银河山168轮”发生事故,意外沉船,造成货物全损。两家保险公司在查明这次货损确实在理赔范围之内后,立即向谷物公司先支付了部分赔偿金,A保险公司支付了57万元,B保险公司支付了60万元。然而,当两家保险公司得知重复投保的情况后,便不肯继续赔付。
被告应诉 应追加第三人
今年初,谷物公司将A保险公司告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赔付自己的损失。A保险公司应诉后,请求法院将B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在赔付完57万元后,再赔付给自己190余万元。而被告却辩称,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保了涉案货物,应共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追加为第三人的B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原告并未起诉自己,因此本案与自己无关。
最终判决 被告还应再赔
法院取证后认为,根据《海商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因此,本案中的谷物公司选择了A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至于A保险公司提出“B保险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因原告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审理。
同时认为,由于谷物公司重复投保,所保金额已经远远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谷物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法院最终判决,谷物公司实际损失应为280万元,起诉之前,两家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117万元,被告应再次赔偿原告16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