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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签提单险致财货两空 外贸出口纠纷应对有招

错签提单险致财货两空 外贸出口纠纷应对有招

错签提单险致财货两空 外贸出口纠纷应对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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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山商报
 
核心提示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外贸出口的限制越来越少。于是,将自己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就成了很多企业的梦想和目标。但在具体的国际交易中,涉及复杂的程序和交易惯例,以及法律适用的选择,企业如果不能熟练地掌握这些程序,很可能就会惹上麻烦。我市横栏镇的一家灯饰公司,就是因为在对外贸易中出现了一段小插曲,差点财货两空。虽在律师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一审,但中间也费了颇多周折。记者专门采访了代理该官司的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东,请他结合该案分析在国际贸易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能有所启示。
    


名词解释
提单: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信用证:  
   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方)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银行。
  
案情回放  

运输公司失误致货款难收

   2004年6月7日,中山市地平线灯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地平线公司)与英国克里米威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由地平线公司向对方出售751件灯饰配件,总价值为17400美元,价格条件FOB(产品离岸价)中山,凭信用证结算。地平线公司委托中山市中经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经公司)代为办理业务。同年7月,地平线公司将货物交由深圳外X公司装船,外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实际承运人台湾长X公司签发提单。但因为种种原因,地平线公司原收到的信用证已经过期失效。因此,地平线公司将收款方式转成跟单托收。
   由于地平线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体积不大,不够整柜,恰好同时有其他公司亦向英国克里米威公司交付货物,因此地平线公司的货物与其他货物拼装成柜。但因为外运公司的疏忽,错误地签发了两份编号相同的提单。货物运抵卸货港后,承运人长X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克里米威公司的进口代理商普兰出口服务公司,致使地平线公司无法向银行请求支付货款,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
   2005年4月,地平线公司委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外X公司和台湾长X公司赔偿因其错误签发提单和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外X公司和长X公司均不承认其失误,甚至否认地平线公司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2005年7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外X公司和长X公司最终难以自圆其说。2006年4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长X公司赔偿地平线公司货款,以及自2004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第一招BR>  鉴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委托合适的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代理,或作为过渡措施,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许多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尤其来往的各种单证和业务文书主要为他国文字,对于规模不大的出口企业来讲,具有很大的适应难度。如果能委托专业的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业务,由于其在进出口业务方面的专业性,能帮助企业免除许多困扰,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企业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地平线公司委托中经公司代理出口,中经公司根据其规范的出口流程及丰富的外贸经验,对大量证据进行了保存,在纠纷发生后,迅速调出了确凿的原始证据,节省了律师办案取证时间,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官司的胜诉。 
   在进出口公司的选择上,一方面是要考察该进出口公司的实力及在业内的口碑;另一方面,各个进出口公司都有其侧重的业务范
   围,出口企业最好能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销售区域等因素,综合选择一家合适的进出口公司。
  


第二招:
  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至关重要的信用证交易,企业要有正确的认识
   一般来讲,大多企业刚开始从事进出口业务时,对于国外客户了解较少,客户的信誉度如何难以摸清。而相比来讲,银行的信誉则更令人确信。作为出口企业,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货物的买方(即境外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银行以其自身信用保证付款。如果国内出口企业能按照信用证条款及时准确履行义务,保证货款安全是没问题的。但信用证有许多条款,出口企业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银行会拒绝付款。本案中,地平线公司正是因为交货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而使信用证失效,从而被动转为跟单托收,并发生了纠纷。因此,企业自签订货物买卖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生产并准时交付货物,否则可能引发纠纷,致使货款不能或不能及时得到偿付。
  
第三招: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合理审查相关单证,尽量避免因承运人的失误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的焦点在于承运人首先签发了错误的提单,并且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了货物,致使地平线公司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直接向英国公司追偿货款。虽然目前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公司都比较正规,但事实上不少公司都在世界各地委托不同的船务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代办相应业务。因此,作为出口企业及专业的进出口公司,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承运人承运货物,并合理的检查相应单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隐患的发生。

第四招BR>  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交货或者应当交货之日起算,远远短于国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应及时提起诉讼,并聘请精通海商法的律师代理。
   不少企业热衷于做出口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往往比较理想,对企业的资金周转相对比较有保障,不像国内贸易那存在大量的拖欠货款、三角债现象。但实际上大多企业对国际贸易的知识知之甚少,对进出口的国际惯例、条约、各国法律规定等复杂的关系无从辨析,一旦出现纠纷和争议,在对方的“严词”考问下,变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建议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最好能聘用一两名精通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第五招:
  在进出口贸易的管辖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应尽量选择自身比较熟悉的
   除非法律或国际条约有特别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以及管辖地法院或仲裁地及仲裁机构。对于国内的进出口企业来讲,选择本国的法律和法院显然更为熟悉、更为理想,当然这需要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本案中,地平线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适用中国法律,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从而使本案能在中国的法院审理并适用中国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便于当事人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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