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披露的《操作规范》为我所多年来海事海商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公布于此的初衷主要为抛砖引玉,以求进一步完善海事律师的操作规范;同时,希望通过这些初步的规范要求,能给行内相关人士适当的指引。
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李荣存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第八十一条 律师可以接受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 律师处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 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二) 权益转让证书和保险赔款支付证明;
(三) 有关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据材料;
(四) 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三条 律师处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 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
(二)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
(三)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四) 保险责任事项是否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五) 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证义务或施救义务;
(六) 被保险人是否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
(一)
第三节 船舶碰撞案件
第八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船舶碰撞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迅速了解有关碰撞情况,要求对方及时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能及时或不提供担保,律师应在征询委托人后,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
第八十六条 律师应当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并根据情况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船上的证据文件,主要包括:
(一)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船体及轮机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吨位证书、船舶抵押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碰撞船舶的主要证书;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航向记录、海图等碰撞船舶的主要文件;
(三)舱单、货物运单或提单等运输单据及船上往来文件;
(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碰撞经过的雷达监测记录;
(五)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对碰撞船舶船员的询问笔录以及调查报告等。
第八十七条 律师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协助委托人依法确定适格的被告,并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八十八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告知委托人在向海事法院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后,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
第八十九条 律师在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可能依法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第九十条 律师应当在海事法院规定的交换证据期限前完成举证,包括委托人填写的“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材料。完成举证后,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九十一条 对于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在征询委托人后,律师也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律师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船舶碰撞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九十二条 对于海事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并认真审查,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十三条 律师应当委托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船舶检验、估价,以确定船舶的碰撞损失。
(待续......)
敬海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李荣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