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卖到境外买方悔约不收 中国公司吃哑巴亏
卖到外国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却不要了。于是产生运费、货物保管费、货物处理等一系列难题。12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由此引起的纠纷。法官告诉笔者,今年该院审理了9宗类似案件。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这种现象明显增多,造成严重损失,值得涉外企业和管理部门高度重视。
货到不付款 要求承运商赔偿40多美元
这宗案件原告是珠海经济特区长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被告是香港马沙利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奥公司)。2005年1月至4月,工贸公司将出售给沙特阿拉伯方卡伊卡艾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艾哈公司)的鞋类货物,分5次委托利奥公司承运。起点中国蛇口港,卸货港为沙特阿拉伯达曼港。双方约定,艾哈公司货到付款后,工贸公司再支付承运费。这批货物海运行程不过20日,但工贸公司直到2006年2月也没有收到艾哈公司的货款。工贸公司以为利奥公司在目的港没有凭提单就擅自将货物交付,艾哈公司收到货不付款,因此要求利奥公司赔偿损失。利奥公司对此坚决否认。2006年3月,工贸公司一纸诉状将利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货款损失40多万美元。
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被依法驳回
2006年8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利奥公司的代表直喊冤枉。他说,货物到港后,自已在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曾多次向艾哈公司发传真,要求尽快凭正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艾哈公司2006年3月16日回函称自已通知货物的真正买主是艾哈公司中国办事处。由于他们没有付款赎单,因此自已不反对利奥公司将货物运回工贸公司。利奥公司还说,自已随后致函工贸公司,告知货物仍然滞留在达曼港未被领取,请其速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但是工贸公司不予理会。
工贸公司为什么没有理会利奥公司的通知呢?因为他们不相信货物仍滞留在港口无人提取,签了合同买方要求运到万里之外,怎么可能又要卖方“提货”?可是利奥公司出具的SGS检验报告证明:工贸公司的货物存放在仓库中,并未交付给艾哈公司。海事法院采信这一报告,判决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相关部门应帮助中小企业规避风险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在类似的案件中,因货物在目的港堆存时间长,会产生较多仓储保管费。根据《海商法》第88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拍卖货物,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工贸公司不但不能得到赔偿,反而可能被利奥公司追索货物保管费用等。
本案的要害是艾哈公司违约。他们函件中所谓的货物的真正买主是艾哈公司中国办事处,完全是托词。按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艾哈公司,但工贸公司却因难以预计国外的诉讼难度、费用等因素,不愿到沙特起诉艾哈公司。此案结果是工贸公司吃哑巴亏。
法官指出:出现这类情况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适应入世的要求,于2004年颁布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改变了以往出口贸易由专业外贸公司等少数企业垄断的局面,促进了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大批中小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可是他们没有参与国际贸易的经验,不了解国际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不知如何规避风险。这个问题光靠中小企业本身难以解决。为此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外贸风险对策研究,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咨询和帮助,从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而稳定地发展。
工贸公司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