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个人对该个案的看法吧 (跟大家讨论讨论。不是法律专家;结论自有专业的律师解答;等结论)
1. 大客户都比较拽, 货代同行合作要小心 。
2. 客户不厚道,但这个案例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所以可以理解高时的想法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此案一出,高时已经局限了自己后续在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即使他们直接同船公司合作,这种情况仍有可能存在。 (这是出货商自身对运输上的知识的有限性决定的, 否则货代就不存在了。)
3. 不知道高时的确切出货量,很难判断A货代的这个经理是否收得太高 。货代业务员不容易,没有海运费差价几乎没有利润了。重点是利润要合理,这样双方都能接受,才是真正的共赢。
4. 就这个案例而言,就上述描述,个人认为A货代很不利。 根据描述中说到的:“马士基公司就对高时公司有专门约价” --- 因此重点是:与MSK的所谓“低运价协议”上的当事人是MSK和高时,很明显,A货代是作为高时的代理人而已,高时应付O/F应该是协议价格,A货代不应当收取高于该协议价格的O/F。
5. 所谓的“潜规则”在诉诸法律时没有意义的。 “潜规则”本身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违反法律或不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行为” -- 为了共赢的目的。当有人打破这个规则,它就不存在了;这时谁手上拥有有效证据,谁就拥有利己的立场。
“行业惯例”倒是可以作为抗辩主张; 但是不合理收费并不是行业惯例。
只有货代公司扮演的是NVOCC,而不是仅仅是运输委托代理人时,运费差价才是货代公司的正当收入。
6. 重点。 A货代也并不是完全不利。这时应该登场的是高时下给A货代公司的“运输委托书”(BOOKING ORDER),如果上面显示的海运运费是A货代公司的报价,并且没有注明使用高时同MSK的那个协议价格及协议号的话,那么对A公司还是很有利的。因为货代做为NOVCC的话,BOOKING ORDER 就是个运输合同的证明,货代的安排是根据这份委托书,而不用管高时是否跟船公司有约价(因为高时并没有指示使用这个运价) 。
同时在此,建议货代同行要重视同客户之间所有文件的规范性及对有限的重要文件的保存的完整性。很多文件其实正是用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的。
7. 另外,高时公司的代理人、明鼎律师事务所李朝东律师提及的
“根据《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海运费用项目及指导价格》规定,‘每票货物的操作费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个人认为这只是同时提到的一个依据,来增加自己主张的说服力而已。
既然是指导价格,那就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并不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略高也是允许的。收费的合理性应该根据货物操作的强度及所提供的服务来决定。
A货代如果确定在这个案例中是做为代理人,那么A货代可以下工夫的地方是:强调并证明他们提供给高时的服务(强度和质量上)对应所获得的利润是合理的。
然而即便是合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发票—上面的费用项目开的是“代收海运费”。因此,A货代还必须证明这个发票实际包含了服务费用,及该证明是否能被法官接受。
5. 此类案例中可以考虑到的还有如下几点:
① 这份运费协议应该是A货代公司同MSK谈下来的;不过,显然是以高时的名义来订立的,
这就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
② 看A货代在协议中的角色扮演。如果A货代并没有出现在协议中,或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那A货代很不利 。
③ A货代是否与MSK有其他附属协议,用来保护自己。 (---- 应该没有的, 我想。)否则被“出卖”了去责怪MSK直接跟高时接触了,也没有作用,只能自己把苦水吞下去。
然而即使有,也是另一个CASE了,跟主题CASE没有绝对关系。
④ A货代是否跟高时之间的所谓“代收(付)海运费 ”是否有协议? 内容是否有可以支持自己抗辩的条款在。
⑤ 关于协议等书面文件的处理,个人有想到一些小技巧,或许可行;不过不是很光明,不便在此介绍。
接下来说些个人感触吧:
Ⅰ. 货代本来就是个弱势群体,在客户和船公司两头为难、甚至海关、船代也会来踩几脚;
很多时候为了生存,不得已连可以保护自己的措施都不能切实做到 。
这种情况下,MSK应对A货代有保密等保护措施。不过MSK不厚道,我不以为奇怪。(并非针对MSK,换成其他船东,也是一样的想法)
Ⅱ. 货代人员要强化自身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的现代运输行业经过这么多年思考、总结,已经渐渐成熟起来了,所以很多“潜规则”“行业惯例”被货方、货代、船东等方面相关当事人所接受,大家习以为常,不以为意;也因为问题的出现率是很小的,所以大家很容易忽视这一点。
Ⅲ. 由于竞争及透明性,利润一再地缩水,客户对运输的一些“机密”了解越来越多,不断加剧货代业务的压力。
个人认为这样的恶化在很大程度是货代公司自己造成的。这就是佛家所谓的“因果”。
货代公司的扩张远远超过货源的增长,很多人在争取同一票货的结果是…… 特别是在面对对低成本的要求远重于高服务质量的客户时更是如此。(个人认为,大部分客户更重成本是中国国情决定的,在短时间内很难突破。无语ING…. )
Ⅳ. 因此,个人认为,对货代进行整合是必要的。
Ⅴ. 货代协会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决大部分的货代同行的支持。
不论是哪个行业的协会或商会,只有大部分同行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发挥更大的作业。
(个人其实对货代协会的了解不多,只是觉得既然是个行业协会,做的应该就是对该行业有利的,保护该
行业利益的组织;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以既然是用来保护和维护利益的,大家就应该共同来支持,
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保障自己)
……… 还有很多不知如何说。 如上,跟大家讨论、学习。
PS: 不好意思,言语上显然诸多偏向于货代。同枝相怜,人之常情,请看到的发货商见谅 !
随便说明一下:个人在从事货代行业期间的原则并尽最大努力做到:保障、保护自己(公司)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提供SERVICE给客户,双赢、多赢才是我们的共同目的。( 我相信客户都能感受到我在这方面的努力的。加油!坚持!-- 对自己。 做个个人广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