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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回答关于船公司/货代业务/物流理论/海商法的问题

想知道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区别.

保税货物是否一定要放置于保税区?那么非保税货物能否进入保税区?

另外,在保税区内与区外有什么样的区别?具备什么条件的货物可以进入保税区?

 

总之,以上相关问题本菜鸟一无所知,恳请不吝指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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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uxrox 发表于 2005-9-29 14:59:34 BR>

145楼

在DISCHARGE显示D,如果D是内陆点,那么需要写在DESTINATION上,这时候DISCHARGE显示最后一个卸货港,如果你把DISCAHRGE上打了个内陆点,按照合同,你估计要挖个运河一直到D并把船开过去了.


提单上应该还有个DELIVERY的,一般DISCHARGE打最后一个海港(无论中间转几程,如香港转,你可以在DISCHARGE后面加个(W/T HONGKONG),内陆点打在DELIVERY那个栏上,并且,条款也要标示清楚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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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虽然我没有什么问题想到要来问你,但我送了几朵花给你,以示钦佩。

人说:没有两下子,怎么出来混江湖;说得便是楼主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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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uxrox 发表于 2005-10-12 11:41:30 BR>

164/165楼

提单丢失是不需要登报的,因为你登了也没用.如果提单已经被甲卖到了美国,你在厦门登个报有什么意义吗?提单转让后就变成了合同本身,是绝对证据,善意第三人是不可能知道你在厦门日报上登了什么东西的.所谓要登报估计是哪个傻B船公司的人参考了他丢身份证之后的处理方式吧.

如果有人拿了这个提单去提货(比如说根本没丢而是SHIPPER背书给人之后忘了,或者不是TO ORDER提单这是不需要背书的),并且能证明他就是收货人/被背书人(这个很容易的,国外连盖章都不用),而船公司却交不出货来(比如又发了一份提单给SHIPPER,SHIPPER给了另一个人),这就是根本违约,船公司需要按货值加可预见的其他损失赔,而不能引用责任限制条款.

船公司考虑到大部分INVOICE上的货值都比实际的低,另外可预见的风险暂时不知道多少,所以就会要求压三倍左右,这是没有法律规定的,而是商业行为,你可以不压,但你的货就提不出来了.


我想船公司要求登报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谁看到,而是为了规避责任。因为是你自己把提单丢了,而你再来向我(船公司)来要求重签提单,那么万一另一份提单实际上没有丢而超成两个人去提货怎么办?这就要算上船公司的责任了。而让你登了报,到时有这种情况发生,船公司就可以拿出这份报纸以及相关保卫函做为关联的证据,证明责任人在谁。

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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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68楼的问题/P>

一定要写清楚收货人的公司名称(全称),以及详细到门牌号的地址,电话可用可不用,没有明确要求.请参考/P>

1) 记名提单

A.发货人:必须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台湾地区);要提供完整的公司名称和详细的地址(包含国家、省市、地区、街道、门牌)。必须是实际的发货人不可以是NVOCC

B.收货人:必须在提单目的港所在国境内;要提供完整准确的收货人公司名称和详细到门牌号的地址(包含国家代码、州代码、区、街道、门牌号)。必须是实际的收货人不可以是NVOCC

 

2)TO ORDER提单
A、美国海关:

不允许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但可以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要包含SHIPPER的完整名称和地址)”,或“TO ORDER OF +某银行或公司+该银行或公司的详细地址”;

PS:收货人是TO ORDER OF 。。。,那么通知人必须在美国境内。TO ORDER 提单项下的第一通知方可以作为货物利益的所有人或其代表,但该通知方的信息必须准确和完备。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规定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将对显然违反有关收货人名称、地址要求的予以‘Do Not Load’(禁止装船)例如,收货人栏空白,或使用‘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而在收货人栏和通知方栏内不提供相关的联系信息,或仅提供收货人名称但无地址,或地址不详,或假地址等,都将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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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题外话,我在天涯看到跟楼主一样的ID,也是楼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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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主的精彩发言,真的令人眼界大开。

您说的USD贬值对船公司的影响,其实船公司不是已经通过CAF来平衡了么?

船公司收取THC应该和USD没什么关系吧,应该是将码头操作的费用做了个转嫁。

我想多了解一些DSL和DAMCO的情况,您能提供个WEBSITE么?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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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问楼主一个问题 : MAERSK收取的(Equipment Management Fee For Mainland China Load Ports),在其他船公司叫什么?有哪些船公司也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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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个问题,关于船公司和船公司的物流公司之间是如何结算的?

换句话说,楼主能不能举例说明MSK 和MSK LOG 之间的合作关系呢?

MSK LOG是MSK的延伸还是完全独立的一个体系?

另外,想知道船公司的成本分配比例大致是多少?

我听到一个说法是 租金30% ,港杂40%, 燃油30%,是否属实?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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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91楼的,COGSA92有规定SHIPPER是有诉讼权利的,哪怕没有提单。

另外, 我认为船东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SHIPPER 可以据此向CARRIER索赔。

您说的没错,MSK的提单是很恶心,你要认真看看才知道,原来它不是自己的单子,把AP MOLLER扯了进来,

我碰过一个案子,就是这样。 不过没关系,看船名,嘿嘿,还是AP MOLLER的船, 另外可以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手段对付这样的船东。

我当年的导师CD语,你可以从四个地方找船东: 1, LOGO, 2 签章, 3, CARRIER栏 4,背面条款

无论如何要记得千万别怕打官司,国人总有这个顾虑,其实就是伦敦仲裁又怎么样,不要真的去啊,在国内找个人写个状子,寄过去就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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